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易,878,2006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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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8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侯清治律師
被 告 己○○
戊○○
丁○○○
上列三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營偵字第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己○○、戊○○、丁○○○共同傷害;

告訴人黃鴛鴦告訴被告己○○傷害;

告訴人己○○與甲○○互告傷害;

告訴人丙○○告訴被告戊○○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4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而告訴人乙○○、黃鴛鴦、己○○、甲○○均於本院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告訴人丙○○則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95年9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憑,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莊玉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美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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