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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9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命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已無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其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全部犯行,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中,倘命其具保,已可達確保被告依期到庭續行審理、執行等程序。
故本院准被告提出新台幣一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秦建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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