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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緝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9月29日上午10時10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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