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易緝,68,200609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緝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武旺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2年度偵字第9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死亡,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官 蘇義洲
法官 洪士傑
法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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