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簡,2668,200609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簡字第2668號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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