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簡上,312,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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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上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七六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一六六號、併辦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六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其判決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被告上訴意旨空言否認犯行,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被告雖提出和解書乙份,主張已與告訴人甲○○達成民事和解,惟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指稱:被告於和解後,又在抓傷伊,伊不願意和解等語在卷,足見被告尚難認已無再犯之虞,爰不予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施行。

茲比較本案所涉新舊刑法如下:

㈠、本件被告行為時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法定罰金刑為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為一元以上,是被告行為時罰金刑部分,經折算為新臺幣後,為新臺幣三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則其罰金部變更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結果,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有利。

㈡、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

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則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茲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㈢、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之連續犯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㈣、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㈤、經上綜合比較結果,本件應適依照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上開刑法相關規定。

原判決雖未及為上開比較適用法律,然因仍適用行為時法舊法裁判,故對判決結果顯然不生影響,自毋庸撤銷改判(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台上字第三九三四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林勝利
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 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 命遷出住居所。
四 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 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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