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1300,2006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于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226號、95年度偵字第8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商標之「Louis Vuitton」零錢包壹只沒收。

理 由

一、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劉于 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七九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Louis Vuitton」零錢包一只,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扣案之「Louis Vuitton」零錢包一只,係為仿冒品成品,此有路易威登鑑定證明書一紙在卷可證(見警卷第十八頁),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