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1483,200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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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淨重零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上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違禁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許,在臺南市○○路○段一八四號,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六包(合計淨重二點一八公克,已由本院裁定沒收銷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合計淨重零點七五公克),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九一五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一三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開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三包經警方以聯勤二○四製造之毒品檢驗盒(甲基安非他命)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附卷(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刑偵字第四七一號刑案偵查卷宗第九頁)可稽,且上揭扣案之白色結晶體再經送交法務部調查局複驗,經該局以化學呈色分析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送驗之白色結晶體三包(合計淨重零點七五公克)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開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調科壹字第○九三○○二五六二○○號檢驗通知書一紙附卷(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號偵查卷宗第一七頁)可考。

綜合上前開事證,足證前開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三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依法應予沒收銷毀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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