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聲,1489,200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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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4年度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站人員於民國94年6月29日,在臺南縣六甲鄉○○村○○路581號,查獲被告甲○○及乙○○偽造「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及「本產品符合CNS標準品質保證」之保證書,貼用於其所有之瓦斯控制器SD0303等物上(詳如附件之扣押物品清單),並扣案在卷。

經查上開物品係被告等所有,且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及乙○○確實因妨害農工商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處分書1份可查(見94年緩字第1232號卷);

又被告乙○○將附表所示偽造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本產品符合CNS標準品質保證」之保證書及T-GAS貼紙,貼用於其所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瓦斯控制器上,及被告甲○○將貼有如附表所示T-GAS貼紙之瓦斯自動安全控制器(如附表所示)陳列銷售等情,亦據被告等供認在卷(見94年他字第1985號卷第50頁、第56頁),則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確實為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無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所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美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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