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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二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公克,不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定有明文;
又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上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依款所規定之違禁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警方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晚上七時許,在臺南市○區○○路一六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毛重零點肆公克),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四七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三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一包(含袋毛重零點四公克),經警以毒品初步分類篩檢測試劑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屬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品,有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各一紙在卷可佐,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開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一包經警方以毒品初步分類篩檢測試劑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扣押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各一紙附卷(見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刑偵字第○九五○○○○二七三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第七頁、九頁及十頁)可稽。
綜合上前開事證,足證前開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一包,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是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所請,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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