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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楷穎
(即鄭誌鴻)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執聲字第一一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楷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楷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五○○三一九八八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志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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