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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經陳奉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核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五○○三二八五七號准予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六年六月九日等情。
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富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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