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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地號)鐵皮
國民
上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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