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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 文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 宗 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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