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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三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淨重拾陸點參捌公克,純度百分之八點六四,純質淨重壹點肆貳公克)沒收併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物品(淨重十六點三八公克,純度百分之八點六四,純質淨重一點四二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有該局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二0000五八八八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足考,足證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違禁物,至為顯然。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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