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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侵佔案件,經本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 文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 宗 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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