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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95年度營偵字第687號、95年度聲沒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在臺南縣六甲鄉○○路九三四號前「二少爺檳榔攤」,查獲被告甲○○○販售仿冒之「長壽」、「新樂園」香菸,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五年度營偵字第六八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其所販賣、陳列或輸入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第四十條增列第二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而按專科沒收,依其性質,具有保安社會之作用,應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四○號判決意旨可為參考),是本件沒收之裁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條之規定。
三、經查:被告上開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權商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扣案如附表所示商品,其上確有仿冒之商標,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臺菸酒內菸品字第○九五○○○一二四五號函、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菸廠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臺菸酒北菸品字第○九五○○○一三四四號函、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臺菸酒豐菸政字第○九五○○○一三七七號函、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各一件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四件附卷可按(見警卷第九至一二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
綜上,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編 號│ 仿 冒 商 標 之 商 品 │
├───┼──────────────────────┤
│ 一 │「黃長壽硬盒菸」十四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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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長壽白軟包菸」六包 │
├───┼──────────────────────┤
│ 三 │「長壽尊爵硬盒低淡菸」九包 │
├───┼──────────────────────┤
│ 四 │「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六包 │
├───┼──────────────────────┤
│ 五 │「新樂園香菸」五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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