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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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