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訴,202,20060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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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黃昭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2月15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5月15日延長羈押二月,再於同年7月15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被告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最重本刑分別為死刑及無期徒刑,原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但書羈押次數之限制,被告雖罹患小兒麻痺症,下肢癱瘓,須靠輪椅行動,惟其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在本院裁定羈押前,其行動不便顯無妨其販賣毒品行為,本院認為前開羈押理由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延長羈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林佩儒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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