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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