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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黃昭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重傷害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6月2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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