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5,訴,991,2006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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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乙○○
6
之15
聲 請 人
即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律師
選 任 辯 護 人 涂欣成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林勝利
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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