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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余訓格 本院公設辯護人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陳文欽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乙○○均因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政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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