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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五六八、五五二三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以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將其收押在案。
二、本案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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