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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內湖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林勝利
法 官 柯顯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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