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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二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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