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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附民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附民被告 甲○○
丙○○
上列被告二人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00七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附民被告甲○○、丙○○因竊盜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九三三號、第一一九二0號),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在案,,本件附民原告遲至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始行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一份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之規定,附民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顯不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成
法 官 楊佳祥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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