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訴,1759,2009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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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因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於民國98年 1月14日將其羈押。

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並於98年3月4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開具97年執更辛字第2241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並自98年3月4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 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已無將其羈押以防止其逃亡之必要,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撤銷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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