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交易,57,200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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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就本件應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甲○○在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本件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此,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即應予撤銷;

另本件已依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一併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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