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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簡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269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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