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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29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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