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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被告因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30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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