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交簡附民,85,2008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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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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