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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680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於97年5月29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所有之車牌號碼JK-82號超重型機車,於民國97年1月27日上午8時45分許,在臺南縣山上鄉臺20線與縣道178線路口,未遵守路口交通號誌逕闖紅燈,且經員警鳴笛指揮停車受檢,竟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嗣為臺南縣警察局警員開單舉發,再由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以前述違規事實明確,而異議人復係該超重型機車之所有人,乃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第1款,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5,700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有之上開機車係於1974年出廠,迄今已逾34年,因已老舊僅為觀賞之用,幾無行駛在外,於97年1月27日上午8時45分許,亦無行駛上開違規地點,因此本件違規並非異議人所為,故異議人不服原裁處,而提起本件異議。
三、經查,原處分意旨認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超重型機車,於前述時間、地點逕闖紅燈,且經員警鳴笛指揮停車受檢,竟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情事,無非係以臺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主要論據。
然由汽車車籍查詢資料表及該機車照片可知,異議人所有並登記為車牌號碼JK-82號之超重型機車係BMW廠牌,車身顏色為黑色,雙排氣管(參本院卷第17頁、第22頁);
然據現場取締員警阮士閣證稱:依據我的印象,好像不是這輛車,有可能是其他顏色的車子,我印象中後方好像沒有二根排氣管等語(見本院卷第14頁)。
則97年1月27日上午8時45分許,在臺南縣山上鄉臺20線與縣道178線路口之違規機車,既在顏色及外型上均與異議人所有並登記為車牌號碼JK-82號之機車,均不相同,故本件上述道路違規機車,並非異議人所有,堪以認定。
四、綜上,於97年1月27日上午8時45分許,在臺南縣山上鄉臺20線與縣道178線路口之違規機車,既非異議人所有,則原處分機關即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站,貿然裁罰異議人,於法即有未合。
故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鴻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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