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7,附民,197,200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度交簡上字第1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義洲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