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二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