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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歐惠晴
被 告 黃小旂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良吉
李春芳
被 告 李文娣
上列被告黃小旂、黃良吉、李春芳、李文娣等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99年度交簡上字第170號、原審案號:99年度交簡字第21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偵字第9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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