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交簡上,66,2011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簡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
被 告 謝秉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竟見尚有送覆議等事項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中和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