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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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