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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1254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郭榮裕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9年9月29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發回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郭榮裕於民國99年2月2日6時1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551號前處,因「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及「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莫景翰)死亡」之違規,為警予以製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第61條第1項第4款、第67條第3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分別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部分),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禁考(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肇事致人死亡)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第三人莫景翰係於本件事故發生2個月後,方發生猝死之死亡結果,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仍有疑義。
又本件車禍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99年度偵字第8564號,移調後案號為100年度調偵字第90、99號),本件恐僅涉及過失傷害罪嫌,而非過失致死,原處分機關逕就本件事故以肇事致人於死為由處罰異議人,顯有違誤,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行政罰法第26條定有明文。
而觀諸該規定之立法理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
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
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故為第1項但書規定。
前述行為如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少年事件)之裁判確定,行政罰之裁處即無一事二罰之疑慮,故第2項規定此時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裁處」,強調一事不二罰及刑事法律處罰程序優先之原則,是就裁處罰鍰而言,原則上於刑事法律程序進行至有罪確定時,即不再處以屬行政罰之罰鍰,僅於刑事法律程序進行至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時,方得繼續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
四、經查,異議人因本件車禍事故涉嫌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0年度調偵字第90號、100年度調偵字第99號),該案現由本院以100年度交易字第40號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100年度交易字第40號刑事卷宗全卷核閱無訛。
又本件起訴書雖敘明被害人莫景翰之死亡結果與異議人之駕駛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惟本院為該刑事案件審理時就該部分仍有審究必要,本件異議人有無過失傷害抑或過失致死之責任,仍待本院審理及認定事實。
是以,異議人上開遭裁罰之交通違規事由,同時涉犯刑事法律,且其所涉之刑事案件,尚未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後仍有接受刑事制裁之可能,尚非屬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列舉之情形,此時原處分機關若依法為行政裁決,將有使異議人同時遭受行政處分及刑事處罰之危險,顯與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及其立法意旨相違背。
從而,為符該規定避免一事二罰之立法意旨,原處分機關自應俟上開刑事案件有確定之結果後,始得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據此,原處分裁處異議人罰鍰1,200元部分,顯非適法。
至原處分機關裁罰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禁考之部分,固屬上揭規定所指之「其他種類行政罰」,惟本件異議人是否確有前揭「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肇事致人死亡」之事實,仍有待法院審理認定,為避免事實認定有所歧異,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全部予以撤銷,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待上開刑事案件有確定之終局結果後,再由原處分機關視其情形一併依法而為裁處,以求妥適。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揆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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