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交聲,846,201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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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846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林森茂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9年6 月3 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麻監裁罰字第裁75-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七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 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林森茂於民國99年5 月13日15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7593-WQ 號自用小客車,在施工路段之臺南市○○區○○里○○○○○路162.53公里南向車道(國姓橋上),不減速慢行,致撞及被害人何位東所騎乘之機車,造成被害人何位東不幸死亡,案經臺南市警察局佳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196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偵查中,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

是本件異議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尚有未明,爰諭知在該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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