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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國禎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謝凱傑律師
蔡麗珠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揆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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