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易,118,2010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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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407號、偵字第12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施秋香告訴被告甲○○公然侮辱案件,以及告訴人即被告甲○○、乙○○互相告訴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乙○○係觸犯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314條及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施秋香及告訴人即被告二人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三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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