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易,1457,2011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4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家豪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黃琴媛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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