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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960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被害人陳武忠為被告之父親,2人間具直系血親關係,此有被告口卡片上所載父母親資料可憑,是被告竊取其父所有之財物,屬親屬間竊盜,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陳武忠撤回其告訴,有其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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