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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6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霞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律師
林怡靖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玉霞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玉霞與黃灯村係夫妻,平日相處不睦。陳玉霞明知黃灯村於臺南巿永康區○○○路一二一號、一二三號七樓頂種植空心菜,竟基於接續毀損黃灯村所種植空心菜之犯意,先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一時五十五分許,在上開樓頂,拔起黃灯村所種植之空心菜幼苗數株,丟棄於一旁,任其枯損;
又於翌(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許,於上揭地點,拔起黃灯村所種植之空心菜一大把,放置於垃圾袋中,均足以生損害於黃灯村。
二、案經臺黃灯村訴由臺南巿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以下所引用之相關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各該證據,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其證據能力聲明異據,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違法蒐證取得之證據,其作成之情況為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認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否認有毀損黃灯村所種植空心菜犯行,其於偵查中辯稱:伊有拔草,比較粗之空心菜伊也拔起來重新種,空心菜為伊所種植;
於本院審理時,辯稱:空心菜均係伊所種植,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伊曾撥土,並未拔菜,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三時餘,伊曾拔草,並未拔空心菜云云。
惟查被告如何於上開時地,接續二次毀損黃灯村所種植空心菜,足以生損害於黃灯村等情,業據告訴人黃灯村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陳綦詳,並經證人徐黃素清證述甚明,復據證人黃素英證述:系爭空心菜為黃灯村所種植等情,且有黃灯村所提出監視錄影光碟一片、光碟擷取相片一張可佐,衡情被告確有上開毀損黃灯村所種植空心菜至為明確。
被告所為上述辯解,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至被告所舉之證人蔡靜姬證稱:伊平日上午七、八點至下午六、七點在上班,伊上班時間內,黃灯村有無種空心菜,伊並不知道等情,稽之其證詞,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綜上,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於前揭時間及空間相當密接之情形下,接續二次毀損黃灯村所種植空心菜,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所為,屬於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庭 法 官 吳三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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