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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727號
被 告 劉奎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
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172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1月1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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