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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蔡麗菊
附民被告 蔡國圳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二九三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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