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簡,2657,201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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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樹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樹林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部分「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應更正為「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

另證據部分「並有扣案之安非他命一之小包」應更正為「並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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