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9,簡,2687,2011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營毒偵字第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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